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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专升本法学案例常考知识点
趣味小案例
胡某系一老板的司机,生性好赌,欠了很大一笔赌债,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。因为胡某对自己老板李某及其子小李的活动规律非常了解,最后打定主意绑架小李(9岁)。2012年8月10日上午,胡某对一酒店的服务员王某(女,1994年12月25日生)说:有人欠债不还,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,逼其还债。王某同意。当日中午,胡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小李的学校并将小李指认给王某。随后,王某将小李骗出。胡某与王某一起将小李带回酒店,将小李关押于贮藏室内。16时许,胡某打电话给刘某(女,1995年10月6日生,系胡某外甥女),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,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李家勒索财物,同时告知刘某李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,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。刘某同意。随后一个多小时内,刘某共3次打电话给李家勒索财物。次日,胡某赶到刘某住处,再次要求刘某继续打电话向李家勒索,刘某予以拒绝。9月17日,因被害人家属报案,三被告人被抓获。问题:
(1)分析上述有关人员构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。
(2)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形态及刑事责任。
(3)如果本案中胡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小李,则胡某构成何罪?应当如何处罚?
考查知识点
★非法拘禁罪
非法拘禁罪,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。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。
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件:
1.行为主体
一般主体,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。
2.行为对象
行为对象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。
3.客体
他人的人身自由权。
4.主观方面
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,但不以出卖、勒索财物为目的。
5.客观方面
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。
(1)拘禁行为须具有非法性
(2)拘禁行为的方式
①既可以是作为方式,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(例如地震救援人员能够抢救却故意将受困者留置危房中)。
②既可以是直接拘束他人身体(例如捆绑),也可以是间接拘束他人身体(例如紧闭在一个房间)。
③既可以是物理性方法(例如用手拷拷在柱子上),也可以是心理性方法(例如高速驾车,迫使他人不敢下车;拿走洗澡妇女的衣服;他人上楼后取走梯子)。
注意:阻止他人进入一定场所,不构成非法拘禁。例如,阻止小孩进入演唱会场。
(3)拘禁行为的时间性
本罪是典型的继续犯,要求持续一定时间。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是24小时以上。
★绑架罪
绑架罪,是指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、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并非法控制人质的行为。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。
绑架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: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,实力控制人质→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。
绑架罪的成立条件:
1.行为主体
已满16周岁的人。
2. 行为对象
任何人。
3.客体
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。
4.主观是故意
注意: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不要求得到实现。
5.客观方面
(1)将任何他人强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,实力控制人质。实力控制的方法有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(例如麻醉)。
(2)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
①必须是向第三人,不能是向人质本人,否则就构成抢劫罪。
②提出不法要求,既包括勒索财物,也包括提出其他不法要求,例如政治目的、要求释放罪犯等。
★绑架罪着手与既遂
(1)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,就是绑架着手。实力控制了被害人,就是绑架既遂。
(2)绑架既遂的标准是实力控制了被害人,不要求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,更不要求实现不法目的。
★共同犯罪
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
成立条件:
1.主体要件是二人以上
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。
主要情形:
(1)两个自然人之间,可以成立共同犯罪。
(2)两个单位之间,可以成立共同犯罪。
(3)单位与自然人之间,可以成立共同犯罪。
2.主观要件是共同故意
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故意。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:一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心态,二是具有意思联络。
(1)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
(2)具有意思联络
3.共同行为
成立共同犯罪,要求有共同行为。
处罚:
第26条第1款:“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是主犯。”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,是从犯。”第2款:“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”
答案
(1)胡某构成绑架罪,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,刘某构成绑架罪(2分)。对于绑架小李的行为,胡某与刘某屈于绑架罪共同犯罪,其中胡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,刘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(2分)。
(2)胡某与刘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,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(2分)。在刑事责任方面,胡某为绑架罪主犯,刘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(2分)。同时,王某与刘某犯罪时候均不满18周岁,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(2分)。
(3)胡某仍构成绑架罪(2分);依法适用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(3分)。